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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4 · 25 ~ 5 · 2
4月23日,全国人大修订了《建筑法》及《消防法》,并宣布自公布日起施行。
大致上,这次修法可以归纳如下:
《建筑法》的修订: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优化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消防法》的修订: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建筑法》修订条例如下:
消防法由于修改条例较多,此处便不呈现,但整理其中修订重点如下:
(一)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二)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三)住建部门承担部分信息报送工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四)应急管理部门被赋予新的职能。如对辖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制订和公布消防产品相关政策;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重大火灾隐患等。
(五)新的称谓变化。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
02 《北京新房保险细则》管理办法
4月24日,《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今后在北京新购房的业主若发现房屋相关质量缺陷,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上周已对该办法有了粗略介绍,今天主要针对细节处予以加强报导。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的定义
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且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承保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其中,保温和防水工程缺陷包括: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需要注意的是,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各工程承保时间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保温和防水工程为5年。
保险责任界定
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年之日起算。在保险期间内或承保时间届满后交房的6个月内,任何在承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皆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须在与业主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维修或赔偿义务;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者,保险公司须在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特殊注意事项
在保险期间内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建设单位本保单下的权益
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并且承保采取共保模式。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
同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会进一步调整此办法,原文:
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2日,我委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就《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9封来自社会反馈邮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集中在保险期间的界定、保险合同解除业主索赔、保险责任开始计算时间、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理解等方面。我们已充分研究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了适当考虑采纳。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委工作的大力支持。
03 挂证认定标准大全
挂证要怎么认定?一直没有一个相当明确的标准。
近日,北京海淀区官方给出了答案,发布更为详细的24条规则,明确数种常见情形并提供部份示例,具体如下:
1.母子公司:A企业为母公司(控股或参股B企业),B企业为A企业的子公司,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2.关联公司: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3.内退:A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B企业。
4.劳务派遣:注册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
5.委托人事代理机构缴纳社保:注册人员或注册企业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为注册人员缴纳社保。
6.自主创新:A事业单位(企业)鼓励员工自主创新,员工保留A事业单位(企业)的社保,到B企业工作并将证书注册在B企业。
7.多形式、多企业、多地有社保
8.停薪留职:注册人员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办理了停薪留职,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的。
9.注册人员已与原注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受到刑事处罚或因病、亡故等原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注册企业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11.依法提前退休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其下属企业注册
13.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14.军队自主择业人员
15.军队退休人员
16.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17.由于注册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造成无社保信息的
18.由于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填写不全或有误造成重复注册的
19.已完成社保账户中企业更名但注册人员证书未完成企业更名造成社保不一致的
20.注册人员已在新注册企业中参保缴费但未完成证书变更或重新注册至该企业造成社保不一致的
21.已完成注销注册的
22.在施(监)项目负责人社保核查异常的
23.社保缴费及查询规则
24.执业资格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