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我们大多数人一样,他很普通,长相普通,家庭普通,工作普通。但有一点却不普通,他是劳动仲裁的“常胜将军”。
这不,上个月离职前和公司进行工作交接、财务清算的时候,产生了矛盾,最后又拿到了相应的赔偿金。
好吧,厉害!
作为一名人事,我有些好奇:难道他就是传说中劳动仲裁界的“斗士”或者“杠精”?
他笑言,谁没事喜欢和别人吵架呢?一个巴掌拍不响,肯定是公司某些环节没做到位,自己又对劳动法熟悉,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罢了。
是啊!这个道理很简单:
无论对于职员还是公司人事,要想维护己方的合法权利,劳动法律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必须了解的;在熟悉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也要尽量去遵守。否则,对于公司来说,就有潜在的风险。
理儿是这么个理儿,不过您这位“斗士”如果能分享几个案例,相信大家都会印象深刻的。
好吧。我们就以“员工入职”前的阶段:招聘环节,录用环节,试用期三个环节为例,聊一聊劳动法律风险的经典案例吧。
一
招聘环节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1:
以下招聘启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这样的招聘启事很常见啊!
没有什么问题吧~
不是没问题,是有很大的问题!这则招聘启事存在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建议改为 “体格健壮,能够按照要求加夜班”等要求。
温馨提醒:除了上述歧视,还有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容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学历歧视、对应届毕业生的歧视等。因此,发布招聘广告面试、考核,需要注意言辞,不能以含有歧视性的理由回绝应聘者哦~
经典案例2: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支持李先生呢?
营销总监没完成营销目标,
解除合同,没毛病~
这个想法不对哦!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本案例中,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并没有作为岗位的录用条件明确写出来,所以用人单位不可以因此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温馨提醒:为了降低类似的风险,建议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中明确说明目标;如达不到此目标,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二
录用环节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3:
某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 ,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查,员工提供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是假的,但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员工欺骗了公司,公司可以辞退。员工认为:虽然学历证书是假的,但其是具有工作能力的。既然合同已经签订,单位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啊!提供假的资料,应该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吧 ~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员工尚在试用期内,则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在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学历造假属于严重违纪,且员工知晓此制度,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温馨提醒:公司对发布的招聘信息资料一定要保存好哦~
经典案例4:
李某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偷走。由于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所以办了个假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工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李某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李某10000元。李某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其给予赔偿。但老板说:“你用假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故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李某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左手伤的这么严重,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分吧……
这个没有想的那么简单哦~劳动合同无效,但李某与家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虽然用假的身份证,但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赔付。
但由于其使用的是假的身份信息,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只能公司参照工伤理赔标准进行赔付。
温馨提醒:公司可以追究职员使用假身份证行为,依照公司有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对该员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偿。
三
试用期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5:
某员工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转正评鉴,主管认为辞退他很可惜,因为员工对工作流程越来越熟悉而且工作态度很好,再招聘也不会很快补位。所以,主管请人力资源部门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多考核一段时间,并且转正的事情拖到试用期满。
这样做可以吗?
随便更改时间?不能这么随便!
试用期基本原则: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不得随意延长。
如果签署的劳动合同为3年以上期限的,双方本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3个月到期时,仍无法判断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至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再进行评鉴
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6个月,且新员工在6个月内无法被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可再延长试用期了
温馨提醒:试用期的期限以及试用转正时间的把握,可是HR必须要掌握的劳动法律知识哦!
经典案例6:
张某看到某公司车工招聘广告,录用条件为:具备二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张某去应聘并顺利通过面试,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张某的工作能力不足以应付目前的工作岗位,于是,公司组织了考核组对张某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是张某的技术水平不够二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公司遂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硬件技术不过关,兄弟,这不行啊
不可以哦!《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是无试用期。没有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醒:赔偿金的标准了解下。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听了这位“斗士”朋友分享的案例
感觉自己的劳动法知识瞬间就增长了不少~
老铁们,你们有什么精彩的故事进行分享吗?
欢迎大家在留言区互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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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芳老师简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科学士。曾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担任HR职务,现任国内一流景观设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十几年的HR管理实战经历,对工程行业、设计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实战落地成果,刘燕芳老师在组织管理、人员配置、员工关系、薪酬绩效等方面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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