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 专栏】一个毫无背景的小职员,凭什么仲裁一次,赢一次?
类别:管理
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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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来源于朋友小A。






向我们大多数人一样,他很普通,长相普通,家庭普通,工作普通。但有一点却不普通,他是劳动仲裁的“常胜将军”。


这不,上个月离职前和公司进行工作交接、财务清算的时候,产生了矛盾,最后又拿到了相应的赔偿金。

好吧,厉害!


作为一名人事,我有些好奇:难道他就是传说中劳动仲裁界的“斗士”或者“杠精”?

他笑言,谁没事喜欢和别人吵架呢?一个巴掌拍不响,肯定是公司某些环节没做到位,自己又对劳动法熟悉,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罢了。

是啊!这个道理很简单:


无论对于职员还是公司人事,要想维护己方的合法权利,劳动法律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必须了解的;在熟悉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也要尽量去遵守。否则,对于公司来说,就有潜在的风险。

理儿是这么个理儿,不过您这位“斗士”如果能分享几个案例,相信大家都会印象深刻的。

好吧。我们就以“员工入职”前的阶段:招聘环节,录用环节,试用期三个环节为例,聊一聊劳动法律风险的经典案例吧。


招聘环节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1:


以下招聘启事,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这样的招聘启事很常见啊!

没有什么问题吧~


不是没问题,是有很大的问题!这则招聘启事存在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建议改为 “体格健壮,能够按照要求加夜班”等要求。

温馨提醒:除了上述歧视,还有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容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学历歧视、对应届毕业生的歧视等。因此,发布招聘广告面试、考核,需要注意言辞,不能以含有歧视性的理由回绝应聘者哦~



经典案例2: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什么会支持李先生呢?


营销总监没完成营销目标,

解除合同,没毛病~



这个想法不对哦!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1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本案例中,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并没有作为岗位的录用条件明确写出来,所以用人单位不可以因此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温馨提醒:为了降低类似的风险,建议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中明确说明目标;如达不到此目标,则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录用环节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3:



某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 ,公司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查,员工提供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是假的,但公司已与员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员工欺骗了公司,公司可以辞退。员工认为:虽然学历证书是假的,但其是具有工作能力的。既然合同已经签订,单位就应当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啊!提供假的资料,应该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吧 ~



如果公司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员工尚在试用期内,则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在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中,学历造假属于严重违纪,且员工知晓此制度,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温馨提醒:公司对发布的招聘信息资料一定要保存好哦~



经典案例4:


李某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偷走。由于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所以办了个假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工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李某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李某10000元。李某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其给予赔偿。但老板说:“你用假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故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李某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左手伤的这么严重,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不过分吧……



这个没有想的那么简单哦~劳动合同无效,但李某与家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虽然用假的身份证,但遭受职业伤害是客观事实,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相应赔付。

但由于其使用的是假的身份信息,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记录的参保对象本人也不再其中,因此,社会保险机构不会对其进行赔付,只能公司参照工伤理赔标准进行赔付。

温馨提醒:公司可以追究职员使用假身份证行为,依照公司有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对该员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偿。


试用期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5:



某员工在试用期内未通过转正评鉴,主管认为辞退他很可惜,因为员工对工作流程越来越熟悉而且工作态度很好,再招聘也不会很快补位。所以,主管请人力资源部门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多考核一段时间,并且转正的事情拖到试用期满。

这样做可以吗?

随便更改时间?不能这么随便!



试用期基本原则:不得超过法定的期限,不得随意延长。

如果签署的劳动合同为3年以上期限的,双方本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3个月到期时,仍无法判断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延长至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再进行评鉴

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6个月,且新员工在6个月内无法被判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则不可再延长试用期了

温馨提醒:试用期的期限以及试用转正时间的把握,可是HR必须要掌握的劳动法律知识哦!



经典案例6:



张某看到某公司车工招聘广告,录用条件为:具备二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张某去应聘并顺利通过面试,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约定试用期。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张某的工作能力不足以应付目前的工作岗位,于是,公司组织了考核组对张某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是张某的技术水平不够二级车工的技术水平。公司遂以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硬件技术不过关,兄弟,这不行啊



不可以哦!《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是无试用期。没有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温馨提醒:赔偿金的标准了解下。每服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听了这位“斗士”朋友分享的案例

感觉自己的劳动法知识瞬间就增长了不少~

老铁们,你们有什么精彩的故事进行分享吗?

欢迎大家在留言区互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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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芳老师简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科学士。曾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担任HR职务,现任国内一流景观设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十几年的HR管理实战经历,对工程行业、设计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实战落地成果,刘燕芳老师在组织管理、人员配置、员工关系、薪酬绩效等方面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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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改变千里”原意来自“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出处为毛泽东的词: 水调歌头,重上井冈山,1965 年 5 月久有凌云志,重上井冈山,千里来寻故地, 旧貌变新颜,到处莺歌燕舞,更有潺潺流水,高路入云端,过了黄洋界,险处不须看,风雷动,旌旗奋,是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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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选自中国儒家经典礼记.大学》,该章为《大学》的第二章,《大学》原本是《礼记》中一篇,传为孔子弟子曾参(前505434年)战国时期作。主要讲述了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就是从勤于省身和动态的角度来强调及时反省和不断革新,加强思想革命化的问题关键。是中国古代的商朝帝王成汤的座右铭,倡导代表人类不断发展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是一个日积月累的变化,从量变到达质变的必然趋势和结果,是人类思想进步和物质创新的哲学。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被刻在商汤王的洗澡盆上,本来是说洗澡的问题:假如今天把一身的污垢洗干净了,以后便要天天把污垢洗干净,这样一天一天的下去,每人都要坚持。引申出来,精神上的洗礼,品德上的修炼,思想上的改造又何尝不是这样呢?《礼记·儒行》所说的澡身而浴德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无论如何展示的是一种革新的姿态,驱动人们弃旧图新。所以,你不仅可以像商汤王一样把它刻在洗澡盆上,而且也可以把它刻在床头、案头,使它成为你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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