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 专栏】晚开离职证明四个月,我付出了惨痛代价!
类别: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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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是因为在离职过程中,员工与企业处理得不够规范、合法而发生。

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下企业离职管理的规范操作,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降低公司不必要的成本损失。

温馨提醒:建议您阅读本篇内容之前,先了解“员工入职法律风险防范”“员工在职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知识,建立更系统、全面的认知哦!


下面我们将按照员工的具体离职情形,阐述相应的操作规范。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分为四种情况:


1、试用期间,员工提前3天书面提出离职通知;


2、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通知;


3、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原合同的条件提出续约,员工不续签;


4、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时的注意事项:

1、员工提出离职的时间点;

2、员工提出的是离职申请还是离职通知;

3、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规定了较长的通知期间;

4、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即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的续签工资低于原合同情形。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刘某于2016年入职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14日刘某打电话跟主管说要离职,公司予以批准,并于次日出具退工单,且社会保险、档案等都妥善处理。


其后,刘某诉至仲裁庭称:A公司没有任何说明就通知其不用上班,并且社保被封存、档案也被转出。刘某要求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某提出的离职通知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按照劳动法规定,合同期内员工提出离职申请,要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通知,所以刘某的电话离职通知是无效的。


此案例中企业极大可能面临败诉。在现实中,如果人力资源部门或员工主管接到员工的离职通知,要第一时间让员工填写书面的离职申请,或取得员工自己填写的书面离职通知。




公司主动辞退员工



我们要熟悉两个重要的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其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主动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三点:

1、一定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规章纪律明确,法律政策清晰;

3、完善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某香港投资公司招聘财务经理,要求应聘者具备5年以上财务经理的经验。吴某持某外资医药企业北京办事处书面证明,证明其曾任该医药企业财务总监。该投资公司与吴某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之后,吴某的表现无法令公司满意,但由于解除管理人员劳动合同需要美国总部批准,此事不得已被搁置。


8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吴某前雇主联系,不料该企业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吴某在其公司仅任财务主任一职,该投资公司于是决定解除吴某劳动合同。但碍于情面,未在解除通知上列明解除理由。吴某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万元或恢复劳动关系。


Q1·

企业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

如果企业符合下述两种情形之一,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一,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简历作假属于重大违纪,并且该制度有经职代会同意,员工也知道该制度,那么,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企业主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Q2·

吴某要求的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如企业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吴某的经济补偿不会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否则他的要求是合法的。





法定客观情况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出现法定的客观情况时,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注意:

1、“情势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还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双方无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才能解除;

2、注意保留书面证据。一般有两种方法:

1)采取第三人在场的面谈形式,就面谈内容填写面谈纪要,由员工签收;

2)给员工发书面协商调岗意向书,让其直接在通知上勾选选项,通过回复意向书的形式体现双方的协商过程。


思考练习




案例分析

黄某与某科技网络公司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数据中心部门算法工程师,合同期限三年。2016年9月26日,某科技网络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黄某3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黄某于2016年9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黄某主张某科技网络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科技网络公司认为黄某自2016年9月28日至30日连续旷工三天,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故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会支持科技网络公司的提议吗?


参考答案:

法院不会支持科技网络公司的提议。原因有两个:


1. 某科技网络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黄某已办理离职交接

后,又以黄某旷工为由,向黄某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属于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2. 某科技网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电子邮件中主张的解除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以上便是今天分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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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芳老师简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科学士。曾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担任HR职务,现任国内一流景观设计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十几年的HR管理实战经历,对工程行业、设计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实战落地成果,刘燕芳老师在组织管理、人员配置、员工关系、薪酬绩效等方面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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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米,改变千里”原意来自“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出处为毛泽东的词: 水调歌头,重上井冈山,1965 年 5 月久有凌云志,重上井冈山,千里来寻故地, 旧貌变新颜,到处莺歌燕舞,更有潺潺流水,高路入云端,过了黄洋界,险处不须看,风雷动,旌旗奋,是人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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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选自中国儒家经典礼记.大学》,该章为《大学》的第二章,《大学》原本是《礼记》中一篇,传为孔子弟子曾参(前505434年)战国时期作。主要讲述了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 就是从勤于省身和动态的角度来强调及时反省和不断革新,加强思想革命化的问题关键。是中国古代的商朝帝王成汤的座右铭,倡导代表人类不断发展和积极进取的精神,是一个日积月累的变化,从量变到达质变的必然趋势和结果,是人类思想进步和物质创新的哲学。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被刻在商汤王的洗澡盆上,本来是说洗澡的问题:假如今天把一身的污垢洗干净了,以后便要天天把污垢洗干净,这样一天一天的下去,每人都要坚持。引申出来,精神上的洗礼,品德上的修炼,思想上的改造又何尝不是这样呢?《礼记·儒行》所说的澡身而浴德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无论如何展示的是一种革新的姿态,驱动人们弃旧图新。所以,你不仅可以像商汤王一样把它刻在洗澡盆上,而且也可以把它刻在床头、案头,使它成为你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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